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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錦懋
林登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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