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原訴,12,201607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丞智
選任辯護人 楊芝庭律師
鄭伊鈞律師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余峰亨
曾吉鴻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丞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梁凱富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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