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原訴,4,2015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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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梅宋益花
指定辯護人 吳忠諺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梅宋益花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梅宋益花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訊問時部分坦承犯行,核與卷內證人指述相符,並有診斷證明書、扣案物品清單、現場蒐證照片可佐,足認殺人未遂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否認有殺人犯意,案發前與被害人同居,無自己之住居所;

所犯復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趨吉避凶、逃避刑事追訴為人性,堪認被告有逃亡、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

被告另可能構成傷害罪部分,因被告前已有一次殺人未遂前科,執行完畢後竟又再犯本案,顯見被告情緒控管不佳,而有反覆對被害人或證人實施傷害行為之虞。

而有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而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104 年3 月11日予以羈押,並於104 年6 月1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因被告涉犯重罪而有逃亡之虞,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4 年8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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