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原訴,9,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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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原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崇宏
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
陳明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7055號、第8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林崇宏所涉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於104 年6 月4 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6 月25日繫屬本院一節,有起訴書及104 年6 月23日屏檢玉讓102 偵8466字第3619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在卷可憑,惟被告嗣於106 年5 月1 日死亡之事實,有台中榮民總醫院死亡證明書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卷六第159 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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