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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訴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靜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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