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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蔡先鑒
被 告 洪浚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30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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