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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原易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天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天賜已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04 年11月30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籍資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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