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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原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庭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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