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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5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顯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0月19日104 年度審易字第57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本件判決正本於104 年10月23日送達上訴人,其上訴期間加計0 日在途期間,應於104 年11月2 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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