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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482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7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6497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159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育偉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育偉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 年7 月9 日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106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2 月,並命林育偉完成戒癮治療。
其於前揭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後5 年,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26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4 年5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林育偉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4 年5 月5 日晚上某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之千禧公園,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鐵」之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2包(驗前純質淨重合計約51.805公克:按:起訴書原記載「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蒞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見104審訴482 本院卷第19頁背面〉),而持有之,以供己施用。
嗣林育偉於104 年5 月7 日下午5 時26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太原路與迪化一街之交岔路口,為警方盤查,並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2包,而循線查悉上情。
㈡林育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 年6 月1 日晚上7 時許,在屏東縣長治鄉○○村○○○巷0 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未扣案)內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林育偉於104 年6 月2日晚上8 時25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高原街與迪化一街之交岔路口,為警方盤查;
俟警方經徵得林育偉之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如事實欄㈠所示之犯行,業經被告林育偉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4 審訴482 本院卷第20頁),核與證人列佑苹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警卷㈠第12至16頁),並有偵查報告1 份、勘驗報告1 份、搜索同意書2 份、搜索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蒐證照片7 張在卷可稽(見警卷㈠第2 、17至19、39、40、67至69、80頁;
104 毒偵992 偵查卷第29至35頁),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2包扣案可資佐證;
而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2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後,結果確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驗前純質淨重合計約51.805公克,有該院104 年6 月23日高市○○○○○0000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附卷可佐(見104毒偵992 偵查卷第37、38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如事實欄㈡所示之犯行,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104 審易710 本院卷第20頁背面),而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篩選,再以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確認,確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偵查報告1 份、勘察採證同意書1 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代碼編號:SZ0000000000號)1 份、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代碼編號:SZ0000000000號)1 份在卷可考(見警卷㈡第2 、10至12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於100 年7 月9 日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106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2 月,並命被告完成戒癮治療之事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毒偵字第1068號緩起訴處分書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見104審易710 本院卷第5 、25-1頁、第25-1頁背面),其於前揭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已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之「初犯」或「5 年後再犯」,自應依同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非字第51號、99年度臺上字第603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此部分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如事實欄㈠所示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如事實欄㈡所示之犯行,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為如事實欄㈡所示之犯行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為如事實欄㈠、㈡所示之犯行間,因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紀錄,於104 年5 月18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見104 審訴482 本院卷第6 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如事實欄㈡所示犯行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自不因嗣後與他罪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有期徒刑6 月業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此次犯行之刑。
㈣依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04 年10月1 日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1 份所載(見104 審易710 本院卷第15、16頁),被告固於經警方帶回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調查時,在警方對其採集尿液前,即向警方坦承如事實欄㈡所示之犯行,惟參以偵查報告1份所示(見警卷㈡第2 頁),被告於遭警方盤查時,即已先主動提出愷他命1 包予警方查扣,則在上開愷他命經送請鑑定是否確含愷他命成分前,警方既已先在被告之身上扣得可能含有莫名毒品成分之白色粉末1 包,應足以對被告產生可能涉犯施用毒品罪嫌之合理懷疑,故本院認此次犯行核與自首要件不符,尚難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之禁制,竟為供己施用而為如事實欄㈠所示之購入如附表所示數量非少之甲基安非他命12包,顯然無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並助長毒品之泛濫,且又為如事實欄㈡所示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對於社會善良風氣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均實有不該,惟其事後已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且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2包最終亦未再自被告手中流通至市面上,危害社會程度應非甚鉅,而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則主要係戕害其自身健康,並未侵害他人個人法益或造成具體損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卷㈠第4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2包,為被告所有供犯如事實欄㈠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屬實(見104 審訴482 本院卷第20頁),且該毒品外包裝12個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當應整體視為甲基安非他命,故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在如事實欄㈠所示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㈡至扣案之愷他命2 包、分裝袋2 包、吸食器3 個、黑色皮包1 個、印章1 枚、K 卡2 張、吸管1 支、玻璃墊1 個、K 煙盒1 個(見警卷㈠第19至21頁;
警卷㈡第2 頁),並無證據證明與如事實欄㈠、㈡所示之犯行具關連性(見104 審易710 本院卷第21頁),故不併予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品 名│數量│單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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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36.640公克│
│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36.498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27.956│
│ │命 │ │ │ 公克)。 │
│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 │③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6 月23日高市凱醫│
│ │ │ │ │ 驗字第3404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參│
│ │ │ │ │ 照(見104 毒偵992 偵查卷第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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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639 公克│
│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0.574 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0.454 │
│ │命 │ │ │ 公克)。 │
│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 │③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6 月23日高市凱醫│
│ │ │ │ │ 驗字第3404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參│
│ │ │ │ │ 照(見104 毒偵992 偵查卷第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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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3.592 公克│
│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3.518 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2.798 │
│ │命 │ │ │ 公克)。 │
│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 │③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6 月23日高市凱醫│
│ │ │ │ │ 驗字第3404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參│
│ │ │ │ │ 照(見104 毒偵992 偵查卷第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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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3.690 公克│
│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3.627 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2.742 │
│ │命 │ │ │ 公克)。 │
│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 │③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6 月23日高市凱醫│
│ │ │ │ │ 驗字第3404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參│
│ │ │ │ │ 照(見104 毒偵992 偵查卷第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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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3.629 公克│
│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3.529 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2.689 │
│ │命 │ │ │ 公克)。 │
│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 │③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6 月23日高市凱醫│
│ │ │ │ │ 驗字第3404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參│
│ │ │ │ │ 照(見104 毒偵992 偵查卷第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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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3.664 公克│
│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3.586 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2.759 │
│ │命 │ │ │ 公克)。 │
│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 │③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6 月23日高市凱醫│
│ │ │ │ │ 驗字第3404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參│
│ │ │ │ │ 照(見104 毒偵992 偵查卷第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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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3.626 公克│
│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3.532 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2.810 │
│ │命 │ │ │ 公克)。 │
│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 │③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6 月23日高市凱醫│
│ │ │ │ │ 驗字第3404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參│
│ │ │ │ │ 照(見104 毒偵992 偵查卷第3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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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3.657 公克│
│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3.528 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2.721 │
│ │命 │ │ │ 公克)。 │
│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 │③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6 月23日高市凱醫│
│ │ │ │ │ 驗字第3404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參│
│ │ │ │ │ 照(見104 毒偵992 偵查卷第3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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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3.561 公克│
│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3.493 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2.820 │
│ │命 │ │ │ 公克)。 │
│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 │③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6 月23日高市凱醫│
│ │ │ │ │ 驗字第3404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參│
│ │ │ │ │ 照(見104 毒偵992 偵查卷第3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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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786 公克│
│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0.712 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0.615 │
│ │命 │ │ │ 公克)。 │
│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 │③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6 月23日高市凱醫│
│ │ │ │ │ 驗字第3404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參│
│ │ │ │ │ 照(見104 毒偵992 偵查卷第38頁)。 │
├──┼─────┼──┼──┼──────────────────────┤
│ 11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1.649 公克│
│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1.576 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1.110 │
│ │命 │ │ │ 公克)。 │
│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 │③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6 月23日高市凱醫│
│ │ │ │ │ 驗字第3404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參│
│ │ │ │ │ 照(見104 毒偵992 偵查卷第38頁)。 │
├──┼─────┼──┼──┼──────────────────────┤
│ 12 │第二級毒品│ 1 │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2.996 公克│
│ │甲基安非他│ │ │ ,驗餘淨重2.920 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2.331 │
│ │命 │ │ │ 公克)。 │
│ │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析離│
│ │ │ │ │ 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 │③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6 月23日高市凱醫│
│ │ │ │ │ 驗字第3404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參│
│ │ │ │ │ 照(見104 毒偵992 偵查卷第3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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