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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石龍
選任辯護人 陳麗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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