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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仕傑(原名:楊泰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8 月16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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