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審訴,512,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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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5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奕璋
本件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48 號、第1828號、第3050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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