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審訴,536,201604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5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142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永全自民國壹佰零伍年伍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林永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5 年2 月7 日起予以羈押。

茲本院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5 年5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