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審訴,643,20160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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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6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昆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2 月16日104 年度審訴字第64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本件判決正本於105 年2 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其上訴期間加計4日在途期間,應於105 年3 月8 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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