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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和坤
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律師
張錦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5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外患罪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條第2款、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莊和坤被訴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22條第1項「刺探或收集第20條第1項之軍事機密(按:即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收集軍事機密罪,為刑法第2 編分則第2 章外患罪第111條第1項「刺探或收集第109條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按:即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收集國防秘密罪之特別規定,而揆諸前揭說明,外患罪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權應屬於高等法院,故檢察官以被告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22條第1項之收集軍事機密罪嫌,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法自有未合;
再者,被告之戶籍地為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且其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時,仍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有個人基本資料1 份、本院收文章戳1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基於被告就審之便利性,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同時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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