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審附民,106,2015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梁惠媚
被 告 楊邱英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46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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