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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林秋雲
訴訟代理人 李永靖
被 告 洪浚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53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尚須鑑定桂花樹死亡原因及價值),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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