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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元龍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字第4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孫元龍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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