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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子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1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子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高子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毒聲字第17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2 年8 月1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24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4 年7 月10日7 時許,在其友人蔡岳霖屏東縣萬丹鄉○○路000 巷00號住處前、由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104 年7月11日15時18分許,警方至蔡岳霖前揭住處執行搜索時,因高子明適在場而為警盤查,其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員尚未發覺其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即主動坦承而自首,嗣並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且其於警詢時供出該次施用之毒品來源為蔡岳霖,而據以查獲。
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子明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岳霖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勘查採證同意書、毒品案件受檢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查獲施用毒品案件報告表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是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洵堪認定。
又被告有如上開第一部分所載之觀察、勒戒執行情形,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持有毒品復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本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警員尚未發覺前先行自首乙情,有查獲施用毒品案件報告表(見警卷第17頁)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0頁)在卷可佐,考量其勇於面對司法,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其次,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該條文之規範目的在早日破獲毒品並落實追查以斷絕供給,其所謂查獲,凡職司偵查程序之公務員因職務上之機會,或因其個人之經驗、閱歷,認有犯罪嫌疑,而對嫌疑人依法採取任何調查、追緝之手段,足認已對其啟動偵查犯罪程序者,即屬之,至蒐集所得之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嫌疑人犯罪,則非所問,縱罪證猶嫌不足而有待進一步追查,亦應於後續偵查、審判程序補充行之,要難因此謂其尚未破獲(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94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經查獲後,於警詢時供出其毒品來源為蔡岳霖,嗣經警員詢問蔡岳霖,其亦坦承被告所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其無償轉讓等情,有被告104 年7 月12日警詢筆錄及蔡岳霖104 年7 月12日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 頁、本院卷第18頁)。
則揆諸前開說明,警員確已因被告警詢之供述而循線查獲蔡岳霖,堪認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定要件相符,至於蔡岳霖最終是否因檢警之蒐證齊全而遭起訴或定罪,則非所問,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其刑。
茲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身體健全,竟不知潔身自愛而施用毒品,且經觀察、勒戒後,仍未戒除毒癮,而再為本件犯行,顯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力薄弱;
惟念及其施用毒品之犯行,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並未害及他人,且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考量其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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