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簡,1574,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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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景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8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韓景南犯竊盜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韓景南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錢謀生,為圖私利,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對於社會治安有所危害,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被告所竊取物品業經警查獲而返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5頁),暨考量其犯罪動機、情節、所獲利益、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簡易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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