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簡,631,201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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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序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序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月29日判決後,該判決業於104 年6 月2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而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之前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完全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應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少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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