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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93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昌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孫少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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