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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王秋吉
被 告 郭瑛美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15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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