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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威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威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威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均經確定,經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 年5 月,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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