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勤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1 年,均經確定,嗣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3 月,均經確定,嗣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2 年,於民國103 年7 月1 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