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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維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維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維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06月22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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