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聲,114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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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明信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明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明信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

又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8 年10月,於民國98年5 月2 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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