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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0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梅宋益花
指定辯護人 吳忠諺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梅宋益花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梅宋益花(下稱被告)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5 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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