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聲,1650,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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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旭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旭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旭振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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