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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政男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3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政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政男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9 月、1 年確定,2 者接續執行,其於民國102 年3 月28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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