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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謙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1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Trisulfamix-1」(速服寧)壹包,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動物用偽藥,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3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吳謙善所涉犯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前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之販賣動物用偽藥犯行,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並命其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3 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台幣3 萬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而被告已於期限內履行緩起訴所附條件,且緩起訴期間1 年已於104 年7 月2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4203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3 年度上職議字第5427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緩字第1040號緩起訴執行卷宗)查明屬實。
而案內所查扣之「Trisulfamix-1 」(速服寧)1 包經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析所鑑定,含有藥品成分Trime-thoprim ,已符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條第1款-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之偽藥定義,確屬動物用藥品且係偽藥,此有該所藥品成分檢驗鑑定績書及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103 年5 月8 日屏縣畜防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憑(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4203號卷第36、38頁),此依動物用藥管理法第43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上開藥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3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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