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聲,985,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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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呂招玲
受 刑 人
邢鄭素玉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409 號),經本院於104 年5 月29日為簡易判決,聲請人以該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誤繕,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簡字第四○九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年籍欄「刑鄭素玉」之記載,應更正為「邢鄭素玉」;

又主文欄「簽單貳拾捌張」及理由欄「簽注單二十八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簽注單拾捌張」。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三、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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