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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廷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廷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應於聲請書補充「受刑人簡廷吉另案經本院裁定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另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再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並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外,餘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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