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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祐世
指定辯護人 蔡千卉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祐世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祐世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時部分坦承犯行,核與卷內證人指述及屏東縣消防局103 年8 月12日屏消調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現場照片、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路線圖相符,足認公共危險罪嫌疑重大,並經本院通緝始行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104年5 月11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因被告前有逃亡之事實,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3 年8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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