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訴,133,2015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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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雨松
指定辯護人 劉家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7日104 年度訴字第13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於104年11月13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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