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謝豐裕係址設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贊布會館」之負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 理由
- 壹、有罪部分:
- 一、證據能力:
- 二、事實認定:
- ㈠、訊據被告謝豐裕就上揭犯行,迭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
- ㈡、附表一編號31所示扣案磨咖啡豆機內殘留之褐色、灰色及黑
- ㈢、綜上所述,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顯與事實相符,堪以採
- 二、論罪科刑:
-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 ㈡、爰審酌被告謝豐裕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所列管之第二級
- ㈢、本件警方在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磨咖啡豆機內取出之顆粒,
- 貳、無罪部分: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豐裕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謝豐裕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 四、經查:
- ㈠、被告謝豐裕被訴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時地販賣愷他命予證人
- ㈡、被告謝豐裕被訴於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時地販賣愷他命予證
- ㈢、被告謝豐裕被訴於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時地販賣愷他命予證
- 五、綜上所述,本件購毒者即證人林震龍之證詞非無瑕疵可指,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豐裕
選任辯護人 蔡祥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豐裕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30、32-69 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一編號31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之磨咖啡豆機壹個,均沒收銷燬。
其他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謝豐裕係址設屏東縣潮州鎮○○路000 號「贊布會館」之負責人,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亦不得持有專供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器具,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第二級毒品器具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7 月底某日,在高雄市○○區○○○路00號15樓之2 、之3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專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器具,其中編號31之磨咖啡豆機內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顆粒(驗前淨重0.28公克,純度約百分之1 ,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以貨車將前述物品載運回贊布會館,置放在該會館2 樓後陽台及房間、3 樓房間內而持有之。
嗣於同年11月12日16時許,警方徵得謝豐裕之同意對贊布會館進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一所示之器具及如附表二所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原料、化學品等物,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 亦定有明文。
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
查本件公訴人、被告謝豐裕及其辯護人就本院所引用之下述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均表示無意見,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認均應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
㈠、訊據被告謝豐裕就上揭犯行,迭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38頁、第77頁反面至第78頁),核與證人黃家豐、潘建邦於警偵訊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黃家豐部分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八字第00000000000 號卷【下稱警卷】第11-14 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8141號卷一【下稱偵卷一】第9 頁;
潘建邦部分見偵卷一第316-318 、322-325 頁、102 年度偵字第8141號卷二【下稱偵卷二】第45-46 、75-76 、78-85頁),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搜查現場及扣押物相片(見警卷第34-62 頁)附卷可據。
㈡、附表一編號31所示扣案磨咖啡豆機內殘留之褐色、灰色及黑色顆粒,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28公克,純度約百分之1 ,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等情,有該局103 年1 月2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見偵卷一第34頁);
又附表一編號66所示空燒杯上殘留之3 枚指紋,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其中2 枚確為被告之指紋,有該局103 年度1 月22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卷一第42-44 頁);
末置於附表一編號32所示空燒杯內之煙蒂,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送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該煙蒂之DNA-STR 型別與被告DNA-STR 型別相符,有該局103 年12月2日高市警鑑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考(見偵卷一第166-168 頁);
另其他扣案物品鑑定結果詳如附表一、二「備註」欄所示,有上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03 年1 月23日鑑定書可證。
㈢、綜上所述,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顯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
次按毒品之製造因原料及化學品之不同,有不同之合成製造方法,而所使用之器具並非單一;
是所謂「專供製造毒品之器具」,不能設限就單一器皿是否單獨專供製毒之用為觀察,應就整體考量,器具如經組合後成為攪拌設備、蒸餾設備、分離設備、氫化設備、乾燥設備、結晶設備等確係供製毒之用,不做他種用途者即應屬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01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器具、設備,組合後確可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且如附表二中之紅磷、碘等化學品及原料亦係實務上常見用來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使用,此為本院審判職務上所知之事,揆諸前揭說明,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係組合後專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器具無誤。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7項之持有專供製造第二級毒品器具罪、同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專供製造第二級毒品器具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觸犯持有上開專供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器具及持有第二級毒品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查被告前因重利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660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8年2 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7頁)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犯本件之罪,應論以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謝豐裕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任何人均不得持有,竟仍無故持有專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器具及其上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設若該批器具逕被用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社會治安危害非輕,所為實不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其持有時間尚短、持有之毒品數量甚微,復參酌其犯罪動機、情節、所生危害、、素行非佳(參見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從商、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2 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並斟酌檢察官之求刑,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本件警方在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磨咖啡豆機內取出之顆粒,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業如前述,自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該顆粒除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外,另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此部分因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故一併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
至於該扣案之磨咖啡豆機,因與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自應全部視為第二級毒品,依同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
另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30、32-69 所示之物,均為專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器具,業均如前述,亦依同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末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難認屬專供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器具,復均非屬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豐裕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所示價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林震龍共3 次。
因認被告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文。
而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且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又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交易之買賣雙方乃具有對向性之關係,為避免犯販賣、轉讓、施用、持有毒品等罪者嫁禍他人而虛偽陳述其毒品來源,俾圖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減輕其刑,其自白之憑信性即比一般無利害關係之證人所為證述較為薄弱,為擔保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以避免為邀寬典而為損人利己之不實陳述,自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為真實之補強證據,始能資為販賣或轉讓毒品等犯行論罪之依據。
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施用、販賣毒品者之供述外,其他足以證明該陳述之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該項陳述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05、3281號、99年度台上字第979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2113號、第2115號、第5030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案毒販間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作為施用毒品者所指證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必須其等之對話內容,依社會通念已足以辨明其所交易標的物之毒品品項、數量及價金,始足與焉,否則對於語意隱晦不明之對話,即令指證者證述該等對話內容之含意即係交易毒品,除非被指為販毒之被告坦認,或依被告之品格證據可供為證明其具犯罪之同一性( 如其先前有關販賣毒品案件之暗語,與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同,兩案手法具有同一性),或司法警察依據通訊監察之結果即時啟動調查因而破獲客觀上有可認為販賣毒品之跡證者外,因仍屬指證者單方之陳述本身,自尚不足作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681號判決可參)。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謝豐裕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林震龍於警偵訊之證述、被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林震龍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及在被告之贊布會館內查扣之K 盤、電子磅秤等為其主要依據。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如附表四所示103 年5 月20日、同年6 月8 日譯文係其與證人林震龍之對話,其有於附表三所示時間駕車至台中烏日高鐵站接證人林震龍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辯稱:伊並未於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時、地與林震龍見面,附表三編號3 部分,伊駕車接到林震龍後係與林震龍一起去向他人購買愷他命施用,當時車上還載有賴亞辰及林震龍的女性友人「小欣」,林震龍問「小欣」哪裡可以買到愷他命,「小欣」說要去問,就開到一間公寓旁,伊與林震龍各拿出500 元,錢交給「小欣」,「小欣」下車走到公寓內,之後拿毒品給其等,伊與林震龍就一起到林震龍台中老師那裡施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9頁)。
四、經查:
㈠、被告謝豐裕被訴於附表三編號1 所示時地販賣愷他命予證人林震龍部分:1、證人林震龍於警詢時證稱:伊向謝豐裕購買毒品3 次,第一次在103 年5 月20日之前,詳細的時間已經忘記了,當時伊向謝豐裕買了新臺幣(下同)500 元半包約1 公克的愷他命,交易地點是在屏東縣潮州鎮○○路000 號1 樓謝豐裕住處客廳等語(見偵卷一第97頁反面);
又其於偵訊時具結證稱:103 年5 月20日之前約一個星期左右,曾向謝豐裕購買愷他命,交易地點是在謝豐裕的車上,車子停在佳冬鄉公所,時間大約是傍晚6 時許,謝豐裕拿愷他命給伊,並當場磨之後抽三根,伊也有給謝豐裕500 元等語(見偵卷一第110 頁)。
觀之證人林震龍前開所證,其先具體陳述向被告購買第三級毒品之地點係在被告家中,然又改稱交易地點是在佳冬鄉公所被告的車上,前後所述有明顯出入。
再者,其於本院審理時改稱:103 年5 月20日之前,伊係與被告合資購買愷他命,而不是向被告買,時間伊忘記了,因為太久了,伊已不記得偵訊時為何說在車上與被告交易毒品等語(見本院卷第87頁反面至第88頁),與其警偵訊所述大相逕庭,其證詞前後不一,顯有瑕疵可指,自不得僅證人林震龍於偵訊時所為有瑕疵可指之前開證述,遽認被告有於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愷他命予證人林震龍。
2、再者,依偵查報告所示(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767 號卷第10-14 頁),本件檢、警人員認被告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而發動偵查,並對被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執行通訊監察,有本院103 年聲監字第199 號通訊監察書暨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見偵卷一第106 頁;
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一第100-105 頁),然經核閱,並無與本次起訴之被告於103 年5 月13日販賣愷他命予證人林震龍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實乏證據補強證人林震龍前揭偵訊證詞之真實性。
至警方在贊布會館固另扣得K 盤2個及電子磅秤1 個,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50-51 頁)附卷為憑,然被告警詢時稱亦有施用愷他命(見警卷第6 頁反面),是扣案之K 盤、電子磅秤非無可能係其施用愷他命所使用之物,難認與販賣愷他命有關,亦無從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3、綜上,公訴人僅以購毒者林震龍有瑕疵之單一指證,即遽認被告有於附表三編號1 所示時地,以500 元之價格販賣愷他命予證人林震龍,實屬率斷。
㈡、被告謝豐裕被訴於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時地販賣愷他命予證人林震龍部分: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證人林震龍持用;
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譯文內容(通話人、通話時間、內容詳見附表四編號1 所載)確為被告與證人林震龍之電話通話內容等事實,為被告所供認(見本院卷第39頁),並有證人林震龍偵訊所為證述(見偵卷一號卷第110 頁)、卷附本院103 年聲監字第199 號通訊監察書(見偵卷一第106 頁)及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各通譯文所在卷面位置見附表四編號1 「譯文所在卷面位置」欄)可證,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又辯護人具狀主張被告謝豐裕證人林震龍間於103 年5 月20日0 時19分14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與錄音內容不相符(見本院卷第48頁),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勘驗該通訊監察光碟並製作筆錄,與警方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確有出入,故以本院勘驗之結果為據(見本院卷第54 -55頁),亦先敘明。
2、證人林震龍於偵訊時雖具結證稱:103 年5 月20日之譯文伊有向被告買愷他命,交易時間在半夜,講完電話伊就從佳冬住處騎機車至被告住處,約20分鐘後,在被告住處內交易,被告房間在二樓,伊拿500 元給被告,被告拿愷他命給伊,伊直接抽等語(見偵卷一第110 頁),然其於警詢時證稱:103 年5 月20日「後」某日夜晚,伊去被告住處1 樓客廳,被告給伊一支摻愷他命之香煙抽,後2 支係伊把愷他命摻入香煙內吸食,當時被告將愷他命置於桌上,伊付500 元給被告等語(見偵卷一第97頁反面),則該次交易愷他命之時間,究係103 年5 月20日當日,抑或是數日後,交易時被告交付已摻入愷他命之香菸,抑或是直接交付愷他命等情,證人林震龍前後所述均不相同,且其於本院審理時,經本院提示附表四編號1 所示譯文後,證稱:當時的情況伊已經記不清楚了,伊是和被告一起購買愷他命,伊忘記何時一起去買愷他命,太久了,伊記不得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與其警偵訊所述均不一致,證人林震龍於警偵訊時所證確有瑕疵可指,自不得僅以其證詞,遽認被告有於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愷他命予證人林震龍。
3、再觀之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被告與證人林震龍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為:被告於103 年5 月20日0 時14分25秒打電話給證人林震龍,證人林震龍表示已抵達潮州車站,要求被告快去載伊,被告應允,參以證人林震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該通電話後,被告好像有去接伊等語(見本院卷第94頁),又同日0 時19分14秒之譯文內容,應係被告與證人林震龍見面後,因被告誤觸電話撥出鍵撥打給證人林震龍,而遭側錄兩人之對話,此有本院勘驗結果為憑(見本院卷第54-55 頁),可認證人林震龍前開偵訊所證:伊與林震龍講完電話後,就從住處騎機車至被告住處購買愷他命等語,並非事實。
又觀以該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固可認證人林震龍當時詢問被告有無愷他命可吸食,然被告明確表示其手邊並無愷他命,證人林震龍固又要求被告詢問友人有無愷他命,但卷內未見被告有向友人詢問之譯文,且證人林震龍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忘記該日是否有拿到毒品等語(見本院卷第94頁),足徵被告所辯其當天未與證人林震龍交易毒品乙情應可採信。
是本件被告與證人林震龍間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非但不能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三編號2 所示時、地販賣愷他命與證人林震龍,反得以凸顯證人林震龍於偵訊所為不利於被告之證述不實。
4、至於扣案之K 盤2 個、電子磅秤1 台,並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販賣愷他命,業如前述,又被告於本院所辯情詞:伊於103年5 月20四當天並未與林震龍見面等語(見本院卷第126 頁),然其等於該日確有見面乙情,有前開證據可證,足見其此部分所述確與事實不符,然非無可能係因時間久遠、記憶不清所致,況縱其有陳述不實之情,在積極證據不足證明其犯罪之情況下,亦不得僅以其辯解非真逕認其有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證人林震龍。
綜上,被告辯稱並未於附表三編號2 所示時地販賣愷他命與證人林震龍等語,應可採信之。
㈢、被告謝豐裕被訴於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時地販賣愷他命予證人林震龍部分:1、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譯文內容(通話人、通話時間、內容詳見附表四編號2 所載)確為被告與證人林震龍之電話通話內容等事實,為被告所供認(見本院卷第39頁),並有證人林震龍偵訊所為證述(見偵卷一號卷第110-111 頁)及卷附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各通譯文所在卷面位置見附表四編號2 「譯文所在卷面位置」欄)可證,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2、證人林震龍於警詢時證稱:103 年6 月8 日21時19分許,伊搭高鐵至台中站,被告開車來載伊,然後在車上一起吸食摻有愷他命之香菸,伊一共抽了8 支摻有愷他命的香煙,伊有付500 元給被告,當時車上還有一位伊不認識的女生等語(見偵卷一第98頁);
復於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於103 年6 月8 日晚上9 點12分坐高鐵到台中,伊跟被告去吃晚餐,吃完之後就在被告的車內抽愷他命,當時被告的車就慢慢開,開到台中大里,伊大約抽8 支摻有愷他命之香煙,伊也是給被告500 元,2 人都有磨愷他命,車有停在路邊,最後才開到大里等語(見偵卷一第110-111 頁),固堪認相符,然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3 年6 月8 日被告開車到台中高鐵烏日站載伊,車上還有賴亞辰;
伊與被告是一起買愷他命,去找「小欣」買,「小欣」後來有上車,後來伊等去吃飯,「小欣」好像也在,吃完後就與被告一起去買愷他命,伊與被告一人出500 元買愷他命,買到後去大里伊老師給伊之住處,伊忘記在車上有無施用愷他命,在台中大里伊住的地方有施用愷他命,賴亞辰有跟伊與被告一起到伊大里住處,伊不認識「小欣」,伊與賴亞辰不熟,賴亞辰是被告的朋友等語(見本院卷第86頁反面至87頁、89-91 頁),與其警偵訊所述大相逕庭,自不得逕採其警偵訊所為證述,遽認被告為此部分販賣愷他命予證人林震龍之犯行。
3、又證人賴亞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與被告先去台北、新竹玩,103 年6 月8 日伊與被告到台中有先去接林震龍,被告有跟林震龍約吃飯,接林震龍之前,有先去找一位女性網友「小欣」,之後到高鐵站接林震龍,就去吃飯,吃飯時伊有聽到「小欣」對林震龍說有問到了,伊事後問才知道是林震龍要買愷他命,伊只有看到林震龍拿錢給「小欣」,金額伊沒看清楚,應該是要去向「小欣」的朋友拿愷他命,到了後「小欣」就下車去拿,約3 、4 分鐘後回來,「小欣」拿毒品的路名伊沒有印象,但是伊記得「小欣」走進去一條暗暗的巷子並且進入類似小公寓的門,拿到後被告及林震龍在車上沒有施用愷他命,之後其等載「小欣」到她上車之處讓她下車,後來開到林震龍暫時的住處,被告與林震龍進去,伊在車上睡覺,伊不知道被告與林震龍在裡面做何事;
被告、林震龍與「小欣」互不認識等語(見本院卷第79-84 頁),核與證人林震龍前開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當天伊取得愷他命施用之過程,大致相符,足證被告於本院所辯:伊是和林震龍各出500 元,透過賴亞辰之朋友「小欣」購買愷他命,後來伊與林震龍就到林震龍台中老師那裡施用毒品;
因為當時伊在開車,林震龍坐在伊右手邊,賴亞辰坐在後面,伊是把錢交給林震龍,所以賴亞辰沒有見到伊有拿錢出來購買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第84頁反面),應可採信。
4、再者,附表四編號2 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之對話內容,僅可推認證人林震龍確有於103 年6 月8 日21時19分後與被告見面,並乘坐被告所駕車輛,且被告對證人林震龍邀約等下要「玩」(按:應指施用毒品),並獲證人林震龍應允,然無從推論被告有販賣愷他命予證人林震龍,實難憑斷係與被告此部分被訴販賣愷他命與證人林震龍具相當程度關聯性之對話,是以被告與證人林震龍間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並不足以擔保證人林震龍前開警偵訊證述有向被告購買愷他命乙節之真實性。
另如前所述,前揭扣案物亦非得據為被告被訴此部分犯行之補強證據。
5、綜前公訴人所舉證據,尚難證明被告有於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時地,以500 元之價格販賣愷他命予證人林震龍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本件購毒者即證人林震龍之證詞非無瑕疵可指,且檢察官所舉其他證據均無從補強其真實性,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無法僅以購毒者林震龍於警偵訊之證詞,逕認被告有於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時、地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證人林震龍之犯行。
公訴意旨就被告被訴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與證人林震龍3 次之犯行所提出之前揭證據,尚不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本案此部分被訴之犯行,均尚屬不能證明,自應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7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表一
┌───┬─────────┬──┬──┬──────────┐
│編號 │品 名│單位│數量│備註 │
├───┼─────────┼──┼──┼──────────┤
│1 │雙口圓底燒瓶 │瓶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不透明液體)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 │
├───┼─────────┼──┼──┼──────────┤
│2 │側孔錐形瓶 │瓶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2萬毫升含不明液體│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 │
├───┼─────────┼──┼──┼──────────┤
│3 │側孔錐形瓶 │瓶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1萬毫升含不明透明│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液體)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 │
├───┼─────────┼──┼──┼──────────┤
│4 │雙口圓底燒瓶 │瓶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含不明透明液體)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 │
├───┼─────────┼──┼──┼──────────┤
│5 │白色陶瓷漏斗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 │
├───┼─────────┼──┼──┼──────────┤
│6 │分液漏斗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含不明透明液體)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 │
├───┼─────────┼──┼──┼──────────┤
│7 │陶瓷盛盤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 │
├───┼─────────┼──┼──┼──────────┤
│8 │陶瓷盛盤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 │
├───┼─────────┼──┼──┼──────────┤
│9 │陶瓷盛盤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 │
├───┼─────────┼──┼──┼──────────┤
│10 │陶瓷盛盤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0│
├───┼─────────┼──┼──┼──────────┤
│11 │攪拌棒 │支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
├───┼─────────┼──┼──┼──────────┤
│12 │攪拌棒 │支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2│
├───┼─────────┼──┼──┼──────────┤
│13 │濾紙 │疊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
├───┼─────────┼──┼──┼──────────┤
│14 │玻璃溫度計 │支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1 │
├───┼─────────┼──┼──┼──────────┤
│15 │Power filter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過濾馬達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2 │
├───┼─────────┼──┼──┼──────────┤
│16 │製酒機 │台 │1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
│ │ │ │ │警大隊102 年11月12日│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 │
│ │ │ │ │②鑑定結果: │
│ │ │ │ │經檢視為白色片狀物及│
│ │ │ │ │灰黑色顆粒,因無法有│
│ │ │ │ │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驗前毛重21.02 公克│
│ │ │ │ │(包裝玻璃瓶重18.16 │
│ │ │ │ │公克);取1.1 公克鑑│
│ │ │ │ │定用罄,餘1.76公克;│
│ │ │ │ │檢出微量四級毒品:毒│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17 │陶瓷漏斗(白色)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 │
├───┼─────────┼──┼──┼──────────┤
│18 │濾水器 │箱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 │
├───┼─────────┼──┼──┼──────────┤
│19 │側孔錐形瓶 │瓶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 │
├───┼─────────┼──┼──┼──────────┤
│20 │真空壓縮機 │台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Rotaryvaccum puma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 │
├───┼─────────┼──┼──┼──────────┤
│21 │緩衝瓶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1│
├───┼─────────┼──┼──┼──────────┤
│22 │濾網(白色)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網上有白色不明粉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末)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2│
├───┼─────────┼──┼──┼──────────┤
│23 │濾網(白色)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網上無粉末)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3│
├───┼─────────┼──┼──┼──────────┤
│24 │濾網(白色)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網上無粉末)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4│
├───┼─────────┼──┼──┼──────────┤
│25 │燒杯2000ml (破損,│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空)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 │
├───┼─────────┼──┼──┼──────────┤
│26 │抽氣馬達 │台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1│
├───┼─────────┼──┼──┼──────────┤
│27 │燒杯 3000ml(空)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2│
├───┼─────────┼──┼──┼──────────┤
│28 │濾紙 125mm │盒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3│
├───┼─────────┼──┼──┼──────────┤
│29 │濾紙 90mm │盒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4│
├───┼─────────┼──┼──┼──────────┤
│30 │量水杯 5000c.c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1│
├───┼─────────┼──┼──┼──────────┤
│31 │磨咖啡豆機 │個 │1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
│ │ │ │ │警大隊102 年11月12日│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
│ │ │ │ │-2 │
│ │ │ │ │②鑑定結果: │
│ │ │ │ │經檢視為褐色、灰色及│
│ │ │ │ │黑色顆粒,因無法有效│
│ │ │ │ │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驗前毛重18.44 公克(│
│ │ │ │ │包裝瓶重18.16 公克)│
│ │ │ │ │;取0.06公克鑑定用罄│
│ │ │ │ │,餘0.22公克;檢出第│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 │ │ │ │驅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 │ │ │ │;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
│ │ │ │ │度為百分之1 ,驗前純│
│ │ │ │ │質淨重為0.01公克,測│
│ │ │ │ │得假麻黃純度為百分│
│ │ │ │ │之9 ,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 │0.02公克。 │
├───┼─────────┼──┼──┼──────────┤
│32 │燒杯 2000ml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3│
├───┼─────────┼──┼──┼──────────┤
│33 │圓形濾紙 │盒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內有1張瀘紙)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1│
├───┼─────────┼──┼──┼──────────┤
│34 │錐形瓶塞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2│
├───┼─────────┼──┼──┼──────────┤
│35 │錐形瓶塞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3│
├───┼─────────┼──┼──┼──────────┤
│36 │Power filter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1│
├───┼─────────┼──┼──┼──────────┤
│37 │Power filter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2│
├───┼─────────┼──┼──┼──────────┤
│38 │錐形瓶(空)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 │
├───┼─────────┼──┼──┼──────────┤
│39 │加熱器 │台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1│
├───┼─────────┼──┼──┼──────────┤
│40 │圓形濾紙 185mm │盒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2│
├───┼─────────┼──┼──┼──────────┤
│41 │濾紙 │疊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3│
├───┼─────────┼──┼──┼──────────┤
│42 │攜帶式輕巧爐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4│
├───┼─────────┼──┼──┼──────────┤
│43 │刮杓(橘色) │支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5│
├───┼─────────┼──┼──┼──────────┤
│44 │刮杓(白色) │支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6│
├───┼─────────┼──┼──┼──────────┤
│45 │小湯匙 │支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7│
├───┼─────────┼──┼──┼──────────┤
│46 │錐形瓶(空) 1000ml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1│
│ │ │ │ │2 │
├───┼─────────┼──┼──┼──────────┤
│47 │雙口圓底燒瓶(空)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1│
├───┼─────────┼──┼──┼──────────┤
│48 │雙口圓底燒瓶(空)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2│
├───┼─────────┼──┼──┼──────────┤
│49 │側孔錐形瓶 1000ml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1│
├───┼─────────┼──┼──┼──────────┤
│50 │球形冷凝管 │支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2│
├───┼─────────┼──┼──┼──────────┤
│51 │球形冷凝管 │支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3│
├───┼─────────┼──┼──┼──────────┤
│52 │陶瓷漏斗(白色)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1│
├───┼─────────┼──┼──┼──────────┤
│53 │空燒杯 2000ml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2│
├───┼─────────┼──┼──┼──────────┤
│54 │圓底加熱器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Heating mantle)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8-1│
├───┼─────────┼──┼──┼──────────┤
│55 │鐵環支撐架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8-2│
├───┼─────────┼──┼──┼──────────┤
│56 │幫浦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9-1│
├───┼─────────┼──┼──┼──────────┤
│57 │鐵架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9-2│
├───┼─────────┼──┼──┼──────────┤
│58 │手提密封罐(1.5公升│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內有白色不明粉末)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0 │
├───┼─────────┼──┼──┼──────────┤
│59 │白色陶瓷漏斗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 │
├───┼─────────┼──┼──┼──────────┤
│60 │溫度控制器 │台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Tenperature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control1er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1│
├───┼─────────┼──┼──┼──────────┤
│61 │量杯 5000c.c │個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2│
├───┼─────────┼──┼──┼──────────┤
│62 │加熱器 │台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2 │
│ │ │ │ │年11月12日扣押物品目│
│ │ │ │ │錄表編號35-1 │
├───┼─────────┼──┼──┼──────────┤
│63 │陶瓷漏斗 │個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2 │
│ │ │ │ │年11月12日扣押物品目│
│ │ │ │ │錄表編號35-5 │
├───┼─────────┼──┼──┼──────────┤
│64 │燒杯(空) │個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2 │
│ │ │ │ │年11月12日扣押物品目│
│ │ │ │ │錄表編號36-1 │
├───┼─────────┼──┼──┼──────────┤
│65 │溫度計 │支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2 │
│ │ │ │ │年11月12日扣押物品目│
│ │ │ │ │錄表編號36-2 │
├───┼─────────┼──┼──┼──────────┤
│66 │空燒杯 1000ml │個 │1 │①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
│ │杯底有白色結晶物 │ │ │2 年11月12日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編號37 │
│ │ │ │ │②鑑定結果: │
│ │ │ │ │於空燒杯上採集之指紋│
│ │ │ │ │2 枚,經比對確認結果│
│ │ │ │ │,均屬被告所有。 │
├───┼─────────┼──┼──┼──────────┤
│67 │空燒杯 1000ml │個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2 │
│ │ │ │ │年11月12日扣押物品目│
│ │ │ │ │錄表編號38-1 │
├───┼─────────┼──┼──┼──────────┤
│68 │側孔錐形瓶 2000ml │個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2 │
│ │ │ │ │年11月12日扣押物品目│
│ │ │ │ │錄表編號38-2 │
├───┼─────────┼──┼──┼──────────┤
│69 │冰箱TR-3H │台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TATUNG(大同)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
└───┴─────────┴──┴──┴──────────┘
附表二
┌───┬─────────┬──┬──┬──────────┐
│編號 │品 名│單位│數量│備註 │
├───┼─────────┼──┼──┼──────────┤
│1 │不明藥草(褐色) │包 │1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
│ │ │ │ │警大隊102 年11月12日│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
│ │ │ │ │②鑑定結果: │
│ │ │ │ │經檢視為褐色桿狀物;│
│ │ │ │ │驗前毛重19.85 公克(│
│ │ │ │ │包裝玻璃瓶重18.16 公│
│ │ │ │ │克;取1.64公克鑑定用│
│ │ │ │ │罄,於0.05公克;檢出│
│ │ │ │ │微量四級毒品:毒品先│
│ │ │ │ │驅原料麻黃及甲基麻│
│ │ │ │ │黃。 │
├───┼─────────┼──┼──┼──────────┤
│2 │洗衣機(PROTON) │台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
├───┼─────────┼──┼──┼──────────┤
│3 │房屋租賃契約 │本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5 │
├───┼─────────┼──┼──┼──────────┤
│4 │未開封紅磷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PhosphorusRed 500g│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1 │
├───┼─────────┼──┼──┼──────────┤
│5 │未開封紅磷 500g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2 │
├───┼─────────┼──┼──┼──────────┤
│6 │未開封紅磷 500g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3 │
├───┼─────────┼──┼──┼──────────┤
│7 │未開封Iodine(碘)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500g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4 │
├───┼─────────┼──┼──┼──────────┤
│8 │未開封Iodine(碘)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500g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5 │
├───┼─────────┼──┼──┼──────────┤
│9 │未開封Iodine(碘)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500g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6 │
├───┼─────────┼──┼──┼──────────┤
│10 │未開封Iodine(碘)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500g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7 │
├───┼─────────┼──┼──┼──────────┤
│11 │未開封Iodine(碘)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500g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8 │
├───┼─────────┼──┼──┼──────────┤
│12 │未開封Iodine(碘)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500g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9 │
├───┼─────────┼──┼──┼──────────┤
│13 │C6H5C00c2H5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EthylBenzodtePRs)│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1000ml已開封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1 │
├───┼─────────┼──┼──┼──────────┤
│14 │活性炭(Activated │包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Carbon)1kg未開封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2 │
├───┼─────────┼──┼──┼──────────┤
│15 │已開封活性炭 │包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3 │
├───┼─────────┼──┼──┼──────────┤
│16 │Ethyl Benzodte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PRS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1│
├───┼─────────┼──┼──┼──────────┤
│17 │醋酸鈉(已開封)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Sodium Agtate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2│
├───┼─────────┼──┼──┼──────────┤
│18 │醋酸鈉(未開封)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Sodium Agtate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3│
├───┼─────────┼──┼──┼──────────┤
│19 │醋酸鈉(未開封)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Sodium Agtate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4│
├───┼─────────┼──┼──┼──────────┤
│20 │醋酸鈉(未開封)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Sodium Agtate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5│
├───┼─────────┼──┼──┼──────────┤
│21 │硫酸鋇(未開封)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Barium Suitate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6│
├───┼─────────┼──┼──┼──────────┤
│22 │硫酸鋇(未開封)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Barium Suitate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7│
├───┼─────────┼──┼──┼──────────┤
│23 │硫酸鋇(未開封)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8│
├───┼─────────┼──┼──┼──────────┤
│24 │氧化鈣(未開封)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Calaium Oxide 500g│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9│
├───┼─────────┼──┼──┼──────────┤
│25 │氧化鈣(已開封)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1│
│ │ │ │ │0 │
├───┼─────────┼──┼──┼──────────┤
│26 │不明白色結晶粉末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1│
│ │ │ │ │1 │
├───┼─────────┼──┼──┼──────────┤
│27 │二甲苯(未開封)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Xylene 500ml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1│
│ │ │ │ │2 │
├───┼─────────┼──┼──┼──────────┤
│28 │二甲苯(未開封)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500ml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1│
│ │ │ │ │3 │
├───┼─────────┼──┼──┼──────────┤
│29 │二甲苯(未開封)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500ml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1│
│ │ │ │ │4 │
├───┼─────────┼──┼──┼──────────┤
│30 │二甲苯(未開封)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500ml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1│
│ │ │ │ │5 │
├───┼─────────┼──┼──┼──────────┤
│31 │乙醇(已開封)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500ml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1│
│ │ │ │ │6 │
├───┼─────────┼──┼──┼──────────┤
│32 │鹽酸(已開封)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500ml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1│
│ │ │ │ │7 │
├───┼─────────┼──┼──┼──────────┤
│33 │硫酸鎂(未開封)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500g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1│
├───┼─────────┼──┼──┼──────────┤
│34 │醋酸鈉(未開封)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結晶 500g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2│
├───┼─────────┼──┼──┼──────────┤
│35 │醋酸鈉(未開封)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結晶 500g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3│
├───┼─────────┼──┼──┼──────────┤
│36 │已開封Iodine(碘)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500g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4│
├───┼─────────┼──┼──┼──────────┤
│37 │不明白色結晶物 │包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5│
├───┼─────────┼──┼──┼──────────┤
│38 │不明白色結晶物 │包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6│
├───┼─────────┼──┼──┼──────────┤
│39 │不明白色結晶物 │包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7│
├───┼─────────┼──┼──┼──────────┤
│40 │活性炭 │包 │1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7包未開,3包開封)│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8│
├───┼─────────┼──┼──┼──────────┤
│41 │煙蒂 │支 │1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
│ │ │ │ │警大隊102 年11月12日│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
│ │ │ │ │-4 │
│ │ │ │ │②鑑定結果: │
│ │ │ │ │煙蒂上採集之DNA-STR │
│ │ │ │ │與被告之DNA-STR相符 │
├───┼─────────┼──┼──┼──────────┤
│42 │粗鹽 │包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3│
├───┼─────────┼──┼──┼──────────┤
│43 │洗滌鹽 5kg │包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4│
├───┼─────────┼──┼──┼──────────┤
│44 │乙醚 500ml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EthyeEther(未開封)│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1│
├───┼─────────┼──┼──┼──────────┤
│45 │乙醚 500ml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EthyeEther(未開封)│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2│
├───┼─────────┼──┼──┼──────────┤
│46 │乙醚 500ml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EthyeEther(未開封)│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3│
├───┼─────────┼──┼──┼──────────┤
│47 │乙醚 500ml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EthyeEther(未開封)│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4│
├───┼─────────┼──┼──┼──────────┤
│48 │碘 500ml(已開封)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Iodin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5│
├───┼─────────┼──┼──┼──────────┤
│49 │碘 500ml(已開封)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Iodin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6│
├───┼─────────┼──┼──┼──────────┤
│50 │氫氧化鈉500g(未開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Sodium Hydroxide│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7│
├───┼─────────┼──┼──┼──────────┤
│51 │氫氧化鈉500g(已開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封)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8│
├───┼─────────┼──┼──┼──────────┤
│52 │硫酸鋇(未開封)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Barium Sulfate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9│
├───┼─────────┼──┼──┼──────────┤
│53 │PH標準緩衝溶液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500ml(已開封)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1│
│ │ │ │ │0 │
├───┼─────────┼──┼──┼──────────┤
│54 │PH7.00 Buffer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Solution 150ml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1│
│ │ │ │ │1 │
├───┼─────────┼──┼──┼──────────┤
│55 │鹽酸(已開封)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500ml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3│
├───┼─────────┼──┼──┼──────────┤
│56 │乙醚 500ml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未開封)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3-1│
├───┼─────────┼──┼──┼──────────┤
│57 │Xylene 500ml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未開封)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3-2│
├───┼─────────┼──┼──┼──────────┤
│58 │C6H4(ch3)2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500ml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3-3│
├───┼─────────┼──┼──┼──────────┤
│59 │不明液體 │罐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3-4│
├───┼─────────┼──┼──┼──────────┤
│60 │不明液體 (未開封)│罐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2 │
│ │ │ │ │年11月12日扣押物品目│
│ │ │ │ │錄表編號33-5 │
├───┼─────────┼──┼──┼──────────┤
│61 │不明液體 (未開封)│罐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2 │
│ │ │ │ │年11月12日扣押物品目│
│ │ │ │ │錄表編號33-6 │
├───┼─────────┼──┼──┼──────────┤
│62 │不明液體 (未開封)│罐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2 │
│ │ │ │ │年11月12日扣押物品目│
│ │ │ │ │錄表編號34 │
├───┼─────────┼──┼──┼──────────┤
│63 │硫酸鎂(已開封) │罐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2 │
│ │ │ │ │年11月12日扣押物品目│
│ │ │ │ │錄表編號35-2 │
├───┼─────────┼──┼──┼──────────┤
│64 │檸檬酸 300g │罐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2 │
│ │ (已開封) │ │ │年11月12日扣押物品目│
│ │ │ │ │錄表編號35-3 │
├───┼─────────┼──┼──┼──────────┤
│65 │氫氧化鉀 500g │罐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2 │
│ │ (已開封) │ │ │年11月12日扣押物品目│
│ │ │ │ │錄表編號35-4 │
├───┼─────────┼──┼──┼──────────┤
│66 │台鹽高級精鹽 │包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2 │
│ │ │ │ │年11月12日扣押物品目│
│ │ │ │ │錄表編號36-3 │
├───┼─────────┼──┼──┼──────────┤
│67 │紅膠囊 │杯 │1 │①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
│ │ │ │ │102 年11月12日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編號39-1 │
│ │ │ │ │②鑑定結果: │
│ │ │ │ │經檢視為粉紅-紅色膠│
│ │ │ │ │囊,外觀型態均相似,│
│ │ │ │ │隨機抽取1 顆鑑定;驗│
│ │ │ │ │前毛重24.56 公克(包│
│ │ │ │ │裝玻璃瓶重18.16 公克│
│ │ │ │ │);取0.54公克鑑定用│
│ │ │ │ │罄,餘5.86公克;檢出│
│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 │原料甲基麻黃;測得│
│ │ │ │ │甲基麻黃純度約為百│
│ │ │ │ │分之2。 │
├───┼─────────┼──┼──┼──────────┤
│68 │白色不明結晶物 │包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2 │
│ │ │ │ │年11月12日扣押物品目│
│ │ │ │ │錄表編號39-2 │
├───┼─────────┼──┼──┼──────────┤
│69 │監視器 │組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2 │
│ │ │ │ │年11月12日扣押物品目│
│ │ │ │ │錄表編號40 │
├───┼─────────┼──┼──┼──────────┤
│70 │三樓 (本票) │批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2 │
│ │ │ │ │年11月12日扣押物品目│
│ │ │ │ │錄表編號41 │
├───┼─────────┼──┼──┼──────────┤
│71 │一樓 (本票) │批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2 │
│ │ │ │ │年11月12日扣押物品目│
│ │ │ │ │錄表編號42 │
├───┼─────────┼──┼──┼──────────┤
│72 │K盤 │個 │2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2 │
│ │ │ │ │年11月12日扣押物品目│
│ │ │ │ │錄表編號43 │
├───┼─────────┼──┼──┼──────────┤
│73 │電子磅秤 │台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 │ │ │ │大隊102 年11月12日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4 │
└───┴─────────┴──┴──┴──────────┘
附表三
┌──┬────┬─────┬─────┬────────┐
│編號│販賣對象│時間 │地點 │價格(新臺幣) │
├──┼────┼─────┼─────┼────────┤
│1 │林震龍 │103 年5 月│屏東縣佳冬│500 元 │
│ │ │13日18時許│鄉公所被告│ │
│ │ │ │所駕車輛內│ │
├──┼────┼─────┼─────┼────────┤
│2 │同上 │103 年5 月│屏東縣潮州│500 元 │
│ │ │20日0 時40│鎮民生路27│ │
│ │ │分許 │號被告之住│ │
│ │ │ │處之2 樓房│ │
│ │ │ │間 │ │
├──┼────┼─────┼─────┼────────┤
│3 │同上 │103 年6 月│台中市大里│500元 │
│ │ │8 日21時許│區(被告駕│ │
│ │ │至台中烏日│車搭載林震│ │
│ │ │高鐵站接林│龍行經此處│ │
│ │ │震龍後某時│),被告所│ │
│ │ │ │駕車輛內 │ │
└──┴────┴─────┴─────┴────────┘
附表四
┌─┬────┬─────┬───┬─┬───┬───────────┬────┐
│ │ │ │ │聯│ │ │ │
│編│對應之犯│通聯時間 │通話人│絡│通話人│ 通 話 內 容 │譯文所在│
│號│罪事實 │ │(A) │方│ (B)│ │卷面位置│
│ │ │ │ │向│ │ │ │
│ │ │ │ │ │ │ │ │
├─┼────┼─────┼───┼─┼───┼───────────┼────┤
│1 │附表三編│103 年5 月│謝豐裕│→│林震龍│A :喂你到哪裡了? │偵卷一第│
│ │號2 │20日0 時14│ │ │ │B :我到潮州車站了。 │100 頁反│
│ │ │分25秒 │ │ │ │A :你到潮州車站了? │面 │
│ │ │ │ │ │ │B :對阿對阿快來。 │ │
│ │ │ │ │ │ │A :我過去載。 │ │
│ │ ├─────┼───┼─┼───┼───────────┼────┤
│ │ │103 年5 月│謝豐裕│→│林震龍│B:有什麼搞頭? │本院卷第│
│ │ │20日0 時19│ │ │ │A:哪有什麼搞頭。 │54-55頁 │
│ │ │分14秒 │ │ │ │(背景聲:電話撥出聲)│ │
│ │ │ │ │ │ │B :要不要趴一下? │ │
│ │ │ │ │ │ │A:什麼趴?還要早起? │ │
│ │ │ │ │ │ │B:真的假的? │ │
│ │ │ │ │ │ │A:嘿阿,我早上9 點要 │ │
│ │ │ │ │ │ │ 起來耶。 │ │
│ │ │ │ │ │ │B:9點起來? │ │
│ │ │ │ │ │ │A:嘿阿。 │ │
│ │ │ │ │ │ │B:現在才,現在就快趴 │ │
│ │ │ │ │ │ │ 趴ㄟ啊ㄟ │ │
│ │ │ │ │ │ │A:現在趴下去我會受不 │ │
│ │ │ │ │ │ │ 了 │ │
│ │ │ │ │ │ │B:趴下去趴完就睡覺了 │ │
│ │ │ │ │ │ │ 。 │ │
│ │ │ │ │ │ │A:現在趴會受不了…( │ │
│ │ │ │ │ │ │ 聽不清楚)。 │ │
│ │ │ │ │ │ │B:你打給我喔? │ │
│ │ │ │ │ │ │A:嘿阿,…(聽不清楚 │ │
│ │ │ │ │ │ │ )。 │ │
│ │ │ │ │ │ │機器音:對方目前沒有回│ │
│ │ │ │ │ │ │應,您已經被轉接到語音│ │
│ │ │ │ │ │ │信箱,嗶聲後開始收費,│ │
│ │ │ │ │ │ │快速留言請按井字鍵。嗶│ │
│ │ │ │ │ │ │。您已經進入0000000000│ │
│ │ │ │ │ │ │,請在嗶聲後錄下您的留│ │
│ │ │ │ │ │ │言,錄完後請掛斷或者按│ │
│ │ │ │ │ │ │井字鍵進行更多的選擇。│ │
│ │ │ │ │ │ │嗶。 │ │
│ │ │ │ │ │ │(機器音聲音過大,無法│ │
│ │ │ │ │ │ │聽清雙方對話) │ │
│ │ │ │ │ │ │B:阿沒沒沒,沒得趴喔 │ │
│ │ │ │ │ │ │ ? │ │
│ │ │ │ │ │ │A:嗯? │ │
│ │ │ │ │ │ │B:沒得趴喔? │ │
│ │ │ │ │ │ │A:要星期六,星期六、 │ │
│ │ │ │ │ │ │ 星期日阿。 │ │
│ │ │ │ │ │ │B:是喔。 │ │
│ │ │ │ │ │ │A:你還要上去喔? │ │
│ │ │ │ │ │ │B:嘿啊,我星期六日都 │ │
│ │ │ │ │ │ │ 要上去。 │ │
│ │ │ │ │ │ │A:你星期六日都要上去 │ │
│ │ │ │ │ │ │ 喔? │ │
│ │ │ │ │ │ │B:嗯。 │ │
│ │ │ │ │ │ │A:真的還假的阿? │ │
│ │ │ │ │ │ │B:我主要上就是上星期 │ │
│ │ │ │ │ │ │ 六日的,是因為現在 │ │
│ │ │ │ │ │ │ 台中下雨下得非常大 │ │
│ │ │ │ │ │ │ ,所以我是提早回來 │ │
│ │ │ │ │ │ │ 的。 │ │
│ │ │ │ │ │ │A:嗯。 │ │
│ │ │ │ │ │ │B:啊現在有沒有,有沒 │ │
│ │ │ │ │ │ │ 有辦法可以寄東西? │ │
│ │ │ │ │ │ │A:現在喔,K啊喔? │ │
│ │ │ │ │ │ │B:嘿阿。 │ │
│ │ │ │ │ │ │A:K啊我這裡沒有,我等│ │
│ │ │ │ │ │ │ …(聽不清楚)30, │ │
│ │ │ │ │ │ │ 聽說現在漲到28。 │ │
│ │ │ │ │ │ │B:是喔。現在,現在有 │ │
│ │ │ │ │ │ │ 沒有辦法叫一個…( │ │
│ │ │ │ │ │ │ 聽不清楚)的? │ │
│ │ │ │ │ │ │A:我現在這裡沒有。 │ │
│ │ │ │ │ │ │B:啊你還有另外一個那 │ │
│ │ │ │ │ │ │ 個勒? │ │
│ │ │ │ │ │ │A:嗯? │ │
│ │ │ │ │ │ │B:你另外一個那個朋友 │ │
│ │ │ │ │ │ │ 勒? │ │
│ │ │ │ │ │ │A:誰? │ │
│ │ │ │ │ │ │B:那天幫我們叫那個一 │ │
│ │ │ │ │ │ │ 布包的那個啊。 │ │
│ │ │ │ │ │ │A:那個現在還差我錢。 │ │
│ │ │ │ │ │ │ 差我1 萬2 ,不好意 │ │
│ │ │ │ │ │ │ 思回我。 │ │
│ │ │ │ │ │ │B:阿,阿你就說我要跟 │ │
│ │ │ │ │ │ │ 他要東西啊。 │ │
│ │ │ │ │ │ │A:現在都…(聽不清楚 │ │
│ │ │ │ │ │ │ )差我幾十…(聽不 │ │
│ │ │ │ │ │ │ 清楚) │ │
│ │ │ │ │ │ │B:啊現在都,都,都沒 │ │
│ │ │ │ │ │ │ 路了喔? │ │
│ │ │ │ │ │ │A:…(聽不清楚)看還 │ │
│ │ │ │ │ │ │ 有沒有。 │ │
├─┼────┼─────┼───┼─┼───┼───────────┼────┤
│2 │附表三編│103 年6 月│謝豐裕│→│林震龍│A :喂你在哪裡? │偵卷一第│
│ │號3 │8 日19時13│ │ │ │B :我剛到高雄而已。 │第103頁 │
│ │ │分49秒 │ │ │ │A :是喔,那坐車上來不│ │
│ │ │ │ │ │ │ 是要2 個多小時? │ │
│ │ │ │ │ │ │B :對啊累的快昏了。 │ │
│ │ │ │ │ │ │A :還是要坐高鐵? │ │
│ │ │ │ │ │ │B :我下車打給你,我還│ │
│ │ │ │ │ │ │ 在車上。 │ │
│ │ │ │ │ │ │A :我在台中好無聊。 │ │
│ │ │ │ │ │ │B :好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 │ │103 年6 月│謝豐裕│←│林震龍│B :喂阿裕我到高雄了,│同上 │
│ │ │8 日19時42│ │ │ │ 我看我還是坐高鐵好│ │
│ │ │分35秒 │ │ │ │ 了。 │ │
│ │ │ │ │ │ │A :好啊,那我過去烏日│ │
│ │ │ │ │ │ │ 等你好了。 │ │
│ │ │ │ │ │ │B :好。 │ │
│ │ ├─────┼───┼─┼───┼───────────┼────┤
│ │ │103 年6 月│謝豐裕│→│林震龍│A :喂你在哪裡? │偵卷一第│
│ │ │8 日20時33│ │ │ │B :我9點12到台中。 │103 頁反│
│ │ │分14秒 │ │ │ │A :快到了,我在高鐵你│面 │
│ │ │ │ │ │ │ 在高鐵上面了嗎? │ │
│ │ │ │ │ │ │B :對啊。 │ │
│ │ │ │ │ │ │A :啊你要到台中的哪裡│ │
│ │ │ │ │ │ │ 啊? │ │
│ │ │ │ │ │ │B :我要去大里耶。 │ │
│ │ │ │ │ │ │A :大里喔,那你那邊睡│ │
│ │ │ │ │ │ │ 哪裡啊? │ │
│ │ │ │ │ │ │B :睡我老師那邊啊。 │ │
│ │ │ │ │ │ │A :睡你老師那邊?那我│ │
│ │ │ │ │ │ │ 們怎麼玩?玩猴子嗎│ │
│ │ │ │ │ │ │ ? │ │
│ │ │ │ │ │ │B :沒啦,睡地板欸 │ │
│ │ │ │ │ │ │A :沒啦,我說等一下要│ │
│ │ │ │ │ │ │ 玩欸。 │ │
│ │ │ │ │ │ │B :好喔,好啊呵呵呵。│ │
│ │ │ │ │ │ │A :你還聽不懂? │ │
│ │ │ │ │ │ │B :可以喔。 │ │
│ │ │ │ │ │ │A :對阿。 │ │
│ │ │ │ │ │ │B :好掰掰。 │ │
│ │ ├─────┼───┼─┼───┼───────────┼────┤
│ │ │103 年6 月│謝豐裕│←│林震龍│A :你出來了嗎? │同上 │
│ │ │8 日21時19│ │ │ │B :對阿,我在7入口。 │ │
│ │ │分30秒 │ │ │ │A :阿你在哪裡? │ │
│ │ │ │ │ │ │B :我在高鐵一般載客區│ │
│ │ │ │ │ │ │ ,1樓。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