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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力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4日之104 年度訴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於104 年10月12日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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