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訴,73,201607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562、1563、2802、2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本件被告陳思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3日諭知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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