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訴,80,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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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仁惠



被 告 盧文發



選任辯護人 林朋助律師
被 告 張天耀



被 告 梁俊雄



被 告 謝馥鎂



前列羅仁惠、謝馥鎂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律師
被 告 太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俊雄



前列張天耀、梁俊雄、太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律師
前列張天耀、梁俊雄、太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共同
選任辯護人 孫守濂律師
前列張天耀、梁俊雄、太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共同
選任辯護人 涂榮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6 年11月8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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