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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緝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宗春
選任辯護人 賴俊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6年度偵字第4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宗春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肆月拾柒日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劉宗春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 年9 月17日執行羈押,並於104 年12月17日、105年2月17日分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5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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