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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選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金絲
指定辯護人 楊櫻花律師
被 告 陳敏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被 告 潘天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1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金絲、陳敏玉、潘天祥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金絲係民國103 年11月29日舉行投票之第20屆屏東縣新埤鄉餉潭村村長候選人潘明瑞(另為不起訴處分)之支持者,為求潘明瑞在選舉中順利當選,竟基於投票行賄之犯意,於103 年11月下旬某日在有投票權人被告陳敏玉位於屏東縣新埤鄉○○村○○路00○0 號之住處,向陳敏玉懇託支持潘明瑞,並以每票新臺幣(下同)1,000 元,交付陳敏玉現金2,000 元以賄賂之,陳敏玉則基於投票受賄之犯意,當場允諾收受。
陳敏玉旋即另基於行賄之犯意,將1,000 元交由其配偶亦為有投票權人被告潘天祥,並告知需投票支持潘明瑞。
嗣經警約詢陳敏玉、潘天祥而查悉上情,並扣得陳敏玉、潘天祥各提出之賄款1,000 元(共2,000元)。
因認被告潘金絲、陳敏玉共同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嫌;
被告陳敏玉、潘天祥涉有刑法第143條第1項投票受賄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被告有罪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且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事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
另苟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潘金絲、陳敏玉、潘天祥涉有前揭違反選罷法及刑法投票受賄罪之犯行,係以證人陳敏玉、潘天祥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及扣案之賄款新台幣1 千元等為主要依據。
訊據被告潘金絲否認有上開交付選舉賄款之犯行,辯稱:沒有拿錢給陳敏玉等語(本院卷第26頁反面);
被告陳敏玉固坦承有收受買票賄款,惟辯稱:是一個男的向我買票,但我不知道那個男的名字等語(本院卷第164 頁反面);
被告潘天祥否認有收受買票賄款,辯稱:陳敏玉交給我的錢是民眾樂捐給廟的錢等語(本院卷第165頁)。
經查:㈠本件公訴人所提出被告潘金絲交付選舉賄賂的唯一證據是同案被告陳敏玉之證言及指認。
被告陳敏玉固然於警詢證稱:我有收到買票錢新台幣2000元,收到2 票的錢,我跟我先生潘天祥的,我和我先生都有投票權。
我是在103 年10月底左右( 正確日期我忘記了) ,地點在我家,有一個嬸嬸來我家,進來我家客廳就拿2,000 元給我,她跟我說要投給村長候選人登記第2 號,我不知道村長候選人名字,只知道她要我投給2 號。
我不知她的名字,只知道是同村的,年齡大約五、六十歲,指認紀錄表上編號3 就是買票的嬸嬸等語(警卷第41-42 頁);
於偵查中證稱:編號3 的人她拿2 張1000元給我,說要選給餉潭村的村長候選人2 號,我把1000元給我先生,就說嬸嬸給我錢,我就把錢給他等語(偵卷第40頁);
於104 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次審理時證稱:是在庭的被告潘金絲拿錢給我的,她拿2 千元給我,她說投給2 號,她說是村長2 號,在我家客廳拿給我的,我拿給我先生1 千元等語(本院卷第57-59 頁)。
惟證人陳敏玉於同年7 月7 日本院第二次審理後證稱:是一個男的拿錢給我,我知道那個男的住哪裏,但住址我不知道...之前說是潘金絲,因為我很緊張,警察問我是誰,拿照片給我看,我說不是,警察跟我說,不說就會被關,剛好潘金絲的照片在那邊,警察問是不是這個,我就說是...那個男的他說投給他自己,是村長候選人,他給我2 千元,我承認在檢察官那邊說謊,拿錢給我的那個男的高高胖胖的,比我先生高很多,我先生150公分,因為真的不是潘金絲拿錢給我的,我心裏會不安,拿錢給我的男人是那次要選村長的,我不知道他的名字等語(本院卷第77頁反面至第80頁反面);
於同年9 月15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拿錢給我的是在庭的潘榮世,拿錢給我的潘榮世沒有說是添香油錢(本院卷第109 頁)。
而證人潘榮世到庭證稱:我身高172 公分,體重80至90公斤,我認識潘天祥,不認識陳敏玉,但看過她。
有拿2 千元的香油錢給潘天祥,是村長選舉之前,我去潘天祥家拿給潘天祥,當時還沒有報名村長選舉等語(本院卷第),雖與證人陳敏玉證稱是直接向潘榮世收受2 千元有出入,但就證人潘榮世於選舉前有至陳敏玉家交付2 千元之事實,與證人陳敏玉之證言尚稱符合。
而潘榮世確實有參與新埤鄉第二十屆村長選舉,有選舉公報影本1 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5頁)。
另由審判中勘驗之同案被告潘天祥警詢錄音(本院卷第166-167 頁),被告潘天祥供稱:她(指陳敏玉)說是村長【問:你太太有沒有跟你說那買票的錢說是誰拿給她的,有沒有告訴你?】等語(本院卷第166 頁反面),而此村長是指要選村長的潘榮世或潘明瑞,從錄音中並無從認定,惟可確定的是被告潘天祥於警詢錄音中未曾供稱其妻所交付的1 千元是被告潘金絲所交付的。
是證人陳敏玉先前證述其所收受之2 千元是被告潘金絲所交付,嗣後證稱係證人潘榮世所交付,並當庭明確表示其先前證述被告潘金絲之證言是說謊等語(本院卷第192 頁),而被告潘天祥警詢亦供稱其妻陳敏玉說是村長拿給她的等語,足認證人陳敏玉前後證詞不一,其先前證稱被告潘金絲交付其2 千元之證言的可信性實令人質疑。
㈡又辯護意旨以警方於103 年11月17日至被告潘金絲住處搜索,扣得筆記簿名冊2 本後,即認該名冊上之資料為買票的名冊,嗣後傳喚陳敏玉、潘天祥詢問時,即先入為主,將被告潘金絲對號入座,因而有誤入人罪之風險存在。
經查,本院當庭勘驗陳敏玉於警詢時之錄音,檢、辯雙方對於錄音譯文並未爭執,茲將陳敏玉重要之警詢錄音譯文(本院卷第168-171頁)列表如下:┌─────┬────────────────────────┐│錄音檔時間│ 103年11月24日調查錄音光碟 ││ ├────────────────────────┤│ │ 錄音譯文 │├─────┼────────────────────────┤│00:06:12 │警(女):你這次選舉,縣長、議員、鄉長、代表、村││ │ 長,你有沒有收到買票錢?有沒有人跟你買││ │ 票? ││ │警(男):有就有喔﹗ ││ │陳敏玉 :有啦 ││ │警(女):收到多少錢? ││ │陳敏玉 :1張 ││ │警(男):你1張、你先生1張,對不對﹗ ││ │警(女):總共幾張? ││ │陳敏玉 :就1張而已,就給他(指潘天祥) ││ │警(男):對,就1張給他﹗ ││ │陳敏玉:不是,我拿 1 張,我就摺起來,像剛才給你 ││ │ 這樣,就拿錢給他這樣 ││ │警(男):你的自己部分呢? ││ │陳敏玉 :沒有,我就給他 ││ │警(男):哪有可能﹗你 2 個人的名冊,怎麼只有 1 ││ │ 張而已﹗ ││ │陳敏玉 :阿那個人就拿這樣給我 ││ │警(男):不是2張嗎?2張嘛﹗ ││ │警(男):老實講喔﹗你要說是 2 張,你是 2 個人的││ │ 名冊喔 ││ │警(女):你要想清楚喔 ││ │警(男):2個人的名冊不可能是1張而已﹗是不是﹗ ││ │陳敏玉 :我有.. ││ │警(男):你是不是自己搞錯了,你拿 1 張給他是沒 ││ │ 錯 ││ │陳敏玉:不是,我給你(跟旁邊潘天祥說話)是 2 ││ │ 張? ││ │警(男):2張,你自己留1張阿! ││ │陳敏玉 :阿 ││ │警(男):你自己都搞不清楚﹗ ││ │陳敏玉 :阿 ││ │警(男):是不是啦﹗ ││ │陳敏玉 :是啦 ││ │警(男):沒錯吧﹗不可能1張 ││ │陳敏玉 :因為,因為我那個小孩 ││ │警(女):在旁邊,你說小孩怎樣?你說小孩怎樣? ││ │陳敏玉:沒有,那個孫子在那邊吵吵,我給、給你、我││ │ 拿 1 張,我怎麼知道 ││ │警(男):你自己都搞不清楚啦.. ││ │警(女):啊總共是2000啦 ││ │警(男):她拿 1 張給他沒錯,哪有可能變成 ││ │警(女):幾票?幾票?你跟你老公這樣幾票? ││ │陳敏玉 :這樣子 ││ │警(男):2票啦 ││ │警(女):你要自己講,不要用比的 ││ │陳敏玉 :2票(小聲) ││ │警(男):我這邊沒有錄影。
該問的問一問,然後給檢││ │ 察官,她要回去了 ││ │陳敏玉 :我孫子在吵了..直接這樣子 ││ │警(男):沒關係 ││ │(打字聲) │├─────┼────────────────────────┤│00:08:40│警(女):你跟你先生都有投票權啦厚 ││ │陳敏玉 :嗯(小聲) ││ │警(女):2 個人都可以去投票啦厚。
那是在什麼時候││ │ 你收到錢的? ││ │陳敏玉 :我記不起來了 ││ │警(男):大概..,現在是 11 月 24 日,阿大概是多││ │ 久?10 月份時候還是 ││ │陳敏玉 :我記不起來了 ││ │警(男):還不到1個月啦...還不到1個月啦 ││ │警(男):大概 10 月初,10 月底的時候啦厚 ,這時││ │ 間沒關係,就差不多 ││ │警(女):正確日期你忘記了啦厚 ││ │警(男):記不起來了,沒關係,檢察官也不會逼你說││ │ 要記得起來,沒那麼嚴 ││ │警(女):地點在哪裡 ││ │陳敏玉 :在我家 ││ │警(女):在你家 ││ │警(男):客廳啦厚 ││ │陳敏玉 :嗯 ││ │警(女):誰拿給你的? ││ │警(男):你知不知道他的名字? ││ │陳敏玉 :我不知道啦。
││ │警(男):你不知道他叫什麼名字是不是... 他叫什麼││ │ 名字?你都叫他誰?怎麼稱呼他? ││ │陳敏玉:我都不太認識,怎麼稱呼,只是每個人看到都││ │ 叫「阿嬸阿」、「伯母阿」 ││ │警(男):你不知道他的名字啦厚 ││ │陳敏玉 :不知道 ││ │警(男):你都叫他「阿嬸阿」 ││ │陳敏玉 :「阿嬸阿」 ││ │警(男):比較有年紀嘛厚 ││ │陳敏玉:如果看到年紀比我們大就會叫... ││ │警(男):「阿嬸阿」 ││ │陳敏玉:嘿 ││ │警(女):你有看過她嗎? ││ │陳敏玉 :就...就比較那個 ││ │警(男):村莊裡面的人嗎 ││ │陳敏玉 :因為我很少出來阿 ││ │警(女):就有1個嬸嬸去你家,然後跟你講什麼? ││ │陳敏玉 :他就叫我投2號這樣 ││ │警(男):村長2號嗎?是村長還是代表? ││ │陳敏玉 :不知道、不記得 ││ │警(女):只記得2號 ││ │警(男):是村長的哩?村長拉 ││ │陳敏玉 :他就叫我蓋 ││ │警(男):村長的拉 ││ │陳敏玉 :叫我蓋2號這樣 ││ │警(男):村長2號 ││ │警(女):你木仔跟你講,是講村長啦 ││ │警(男):你老公都記得 ││ │陳敏玉 :怎麼記得,顧孫子 ││ │警(女):顧孫子顧到 ││ │警(男):顧到暈暈的 ││ │陳敏玉 :又嫁到這裡 ││ │警(男):不用怕,我跟你說沒有事情,問一問,就回││ │ 去了。
就叫你投村長 2 號啦厚.. 你老公都││ │ 知道.... 你自己都忘記了 ││ │警(女):進去你家客廳啦,然後拿 2000 給你,然後││ │ 說要蓋給村長2號 ││ │警(男):他沒有說名字啦厚 ││ │警(女):你知道名字嗎 ││ │陳敏玉 :不知道 ││ │警(女):你也不知道她是誰 ││ │(打字聲......) │├─────┼────────────────────────┤│00:12:35│警(男):她住哪裡妳知不知道 ││ │陳敏玉 :她喔,不知道 ││ │警(男):知道是同村莊的而已嘛厚 ││ │陳敏玉 :嗯 ││ │警(女):那個嬸嬸你知道她的年籍資料嗎?她的名字││ │ 阿... 還是人家怎麼叫她阿,大約幾歲... ││ │ 幾歲 ││ │陳敏玉 :不知道 ││ │警(女):大約,你剛不是有跟我講?你說她看起來像││ │ 幾歲 ││ │陳敏玉 :差不多5、60 ││ │警(女):差不多5、60 厚...知道是同村的啦厚,你 ││ │ 說她身材怎樣 ││ │陳敏玉 :瘦瘦 ││ │警(男):瘦瘦小小? ││ │警(女):皮膚有沒有黑黑的,還是白白的? ││ │陳敏玉 :一點黑 ││ │警(男):黑黑的...不要差很多 ││ │警(女):你知道她住哪裡嗎 ││ │陳敏玉 :不知道 ││ │(打字聲..) │├─────┼────────────────────────┤│00:14:56│警(男):來.. 我們警方提示這個犯罪嫌疑人指認表 ││ │ ,給你看.. 這裡面有 6 個人 ││ │警(女):有沒有那個嬸嬸 ││ │警(男):你說那個嬸嬸拿錢給你的嬸嬸是哪一個,編││ │ 號第幾?哪一個?第幾? ││ │陳敏玉 :3 ││ │警(男):編號 3.. 是那個嬸嬸,就是這個啦厚,沒 ││ │ 錯啦 ││ │陳敏玉 :嗯 ││ │(打字聲...小孩玩耍聲) ││ │ │├─────┼────────────────────────┤│00:16:35│警(女):你指認的編號 3 是潘金絲啦厚.. 40 年 ││ │ 12 月 16 號生.. 所以她現在是 63 歲.. ││ │ 跟你講的年齡差不多... 身份證字號是 ││ │ Z000000000.. 那..這個人潘金絲.. 你有沒││ │ 有認識她 ││ │陳敏玉 : 不認識 ││ │警(女):蛤 ││ │陳敏玉 : 不認識 ││ │警(女):不認識 ...你有沒有看過她? ││ │陳敏玉 :是比較少 ││ │警(女):有看過..是同村的啦厚 ││ │陳敏玉 :嘿 ││ │(打字聲...) ││ │ ││00:17:40│警(女):啊因為年紀看起來比你大.. 所以你叫她阿 ││ │ 嬸 ││ │陳敏玉 :對 ││ │警(女):妳跟她之間有無仇恨或財務糾紛? ││ │陳敏玉 :沒有 ││ │警(男):你跟她有沒有仇恨... ││ │警(女):你跟她有沒有仇恨... 沒有厚.. 有沒有你 ││ │ 借錢給她或她借錢給妳沒有還... 沒有厚..││ │ ... 金錢上的糾紛也沒有.. ││ │(打字聲...) │├─────┼────────────────────────┤│00:18:23│警(女):那你所收的那個.... 你收到的那個買票錢 ││ │ ,你要交給我們警方查扣嗎? ││ │警(男):你主動拿出來嘛厚 ││ │警(女):你拿多少出來,你現在要拿多少出來給我們││ │陳敏玉 :我拿1000 ││ │ ││ │ │├─────┼────────────────────────┤│00:18:46│警(女):那另外1000呢? ││ │陳敏玉 :1000 ││ │警(女):你拿給誰了 ││ │陳敏玉 :我 ││ │警(男):妳老公 ││ │警(女):喔,你拿給妳老公啦厚... ││ │(打字聲..) ││ │ ││ │警(男):可以先簽..23號..簽你的名字就好 ││ │警(女):那你什麼時候拿給妳老公的 ││ │陳敏玉 :就,前幾天 ││ │警(女):大概幾號 ││ │警(男):前幾天拉厚 ││ │陳敏玉 :我沒有記那個什麼時候 ││ │警(男):記什麼時候啦厚 ││ │(打字聲...) ││ │ │├─────┼────────────────────────┤│00:21:29│警(女):你把錢拿給妳老公的時候,你有沒有跟你老││ │ 公說這個是潘金絲跟你買票 ││ │陳敏玉 :沒有 ││ │警(女):而且要將票投給2號村長候選人的錢 ││ │陳敏玉 :沒有,就給他 ││ │警(男):直接給他,跟他說誰拿來的 ││ │陳敏玉 :沒有,沒有跟他講..就給他 ││ │警(男):有沒有跟他說是人家村長的還是什麼的 ││ │陳敏玉 :沒有,就沒有跟他說什麼就拿給他 ││ │警(男):阿你老公都說有了... 不然妳投給誰他怎麼││ │ 會知道 ││ │警(女):還是你忘記了,你忘記你有沒有講 ││ │警(男):對阿,你拿給他,阿沒有跟他講什麼,是要││ │ 幹什麼,是要投給縣長,還是投給總統,對││ │ 不對,要有一個邏輯,你拿給他,什麼都沒││ │ 說,他怎麼知道要投給誰 ││ │陳敏玉 :意思是說我自己的錢就拿給他那個阿 ││ │警(男):不可能啦,他自己都知道了,你都講到自己││ │ 忘記了你..厚.. ││ │陳敏玉:我知道,對阿,他叫我說 2000 啦.. 我沒有 ││ │ 講 ││ │警(男):不是,他有跟你(指潘天祥)講說這村長的││ │ ? ││ │(潘天祥在旁指稱是村長的) ││ │警(男):你自己都忘記了 ││ │警(女):所以你忘記了,那我就跟你打忘記了 ││ │ (打字聲) ││ │警(女):印象中有沒有跟你老公說? ││ │陳敏玉 :跟我講說是2號,2號這樣阿 ││ │警(男):對阿,因為你前面有跟他提啊.. 不可能前 ││ │ 面拿給他 ││ │警(女):不然妳老公怎麼會知道 ││ │警(男):幹嘛你拿錢給他.. 你講這是一個嬸嬸拿來 ││ │ 的,這是村長說要投給 2 號的,你一定有 ││ │ 這樣講對不對。
對阿,這樣打... 對阿.. ││ │ 你這樣打 ││ │警(女):你沒有跟他講這是誰給你錢的啦厚 ││ │警(男):嬸嬸嘛,你講嬸嬸嘛,一個嬸嬸.. 你絕對 ││ │ 有跟你老公講,不可能無緣無故拿 1000 塊││ │ 給他什麼都不講,不可能,今天你拿給我,││ │ 也會跟我說這是什麼錢要給你,絕對也要有││ │ 個原因的,哪有可能錢給你,然後什麼都不││ │ 講,到底這是什麼錢.. 是人家要繳電費的.││ │ . 還是要繳會錢的,對不對,不可能嘛,還││ │ 是你小孩子要給你的,總該有一個理由啊. ││ │ ..不可能無緣無故拿 1000 元給妳老公然後││ │ 什麼都不講的。
│└─────┴────────────────────────┘㈢由上開陳敏玉警詢錄音之內容,可知原本證人陳敏玉僅證述1 張,然男警員在旁強力誘導說「不是2 張嗎?2 張嘛。
老實講喔!你要說是2 張,你是2 個人的名冊喔」,而女警員亦在旁附和「你要想清楚喔」,男警員又說「2 個人的名冊不可能是1 張而已!是不是。
你是不是自己搞錯了,你拿1張給他是沒錯」等語。
以證人陳敏玉自承係小學肄業的原住民,於警員強力誘導下所為之證言,其證言之可信性令人存疑。
另由警局之嫌疑人紀錄表中被指認人僅被告潘金絲的照片係短髮、年長,且臉部下方未有身高、年籍資料牌(偵卷第17頁),其餘之人均較年輕、長髮且附有身高、年籍牌。
又上開警詢錄音中,並無警員告知陳敏玉嫌疑人可能不在其中等語。
足認上開警詢及指認程序確有瑕疵。
另從被告潘金絲住處扣得之筆記簿名冊,業經證人即警員宋文顯到庭證稱:名冊裡面的人通通有詢問,我們傳過來問了以後,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賄選,他們大部分都否認,我們就無法移送嫌疑人或被告,所以我們筆錄就簽存卷,有涉嫌的證人通知過來詢問,看有沒有受潘金絲賄選買票情形,傳到我們分局問一問而已等語(本院卷第52頁反面至53頁)。
足認警方一開始即鎖定被告潘金絲涉嫌賄選及該名冊筆記簿與本案無關等情應可認定。
由上開警方一開始即鎖定被告潘金絲涉嫌買票賄選,並於警詢時強力誘導證人陳敏玉,及陳敏玉指認被告潘金絲之程序上瑕疵等情綜合以觀,辯護意旨辯稱警方詢問被告陳敏玉及指認被告潘金絲之調查過程有先入為主而有誤人於罪之風險,尚非無理由。
㈣本件被告潘金絲、陳敏玉所犯之罪均為3 年以上10以下之重罪,而檢察官認被告潘金絲交付陳敏玉選舉賄賂僅以被告陳敏玉受警員嚴重誘導且前後不一致之證言為唯一證據。
然如前所述,被告陳敏玉對於被告潘金絲不利之證言,不但前後矛盾,且陳敏玉當庭表示其先前的證言係偽證,因其良心不安等語。
是本件被告陳敏玉先前證述被告潘金絲交付選舉賄賂之證言既然欠缺可信賴性,仍有合理的懷疑足認證人先前的證言有說謊的可能(被告陳敏玉涉嫌偽證罪部分另移送檢察官偵辦),無法使本院形成有罪的明確心證,依首揭說明,此部分應為被告潘金絲有利之認定,是被告潘金絲辯稱其未交付陳敏玉選舉賄賂等語,尚可採信。
㈤本件證據既無法認定被告潘金絲有交付被告陳敏玉選舉賄賂之事實,則亦無法認定被告陳敏玉有投票收賄罪犯行,而被告陳敏玉嗣後交付其夫潘天祥之交付賄款犯行及被告潘天祥投票收賄犯行亦均無從認定,乃法理之當然。
四、綜上,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等3 人確有前揭之交付選舉賄賂或投票收賄等犯行,依前開說明及判例意旨,應為被告3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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