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重訴,8,201607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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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氏碧水
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5168號、第5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氏碧水應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范氏碧水前經本院認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且未居住於戶籍地,亦始終否認殺人犯嫌,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4 年8 月2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21日起、105 年1 月21日起、105 年3 月21日起、105年5 月21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茲因被告經本院於105 年6 月14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且案發時因被害妄想症狀之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故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4 年。

是本院認前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迄今仍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審判及執行,應自105 年7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孫少輔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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