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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林郁虹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被 告 張雅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吳兆原律師
被 告 黃文政
被 告 廖柏哖
被 告 劉增利
被 告 潘長成
被 告 蔡秋香
被 告 屏東縣婦女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選訴字第1 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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