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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87號
附民原告 吳美穎
附民被告 林華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易字第249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華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249 號刑事判決諭知就被告被訴傷害部分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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