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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鄭○霏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鄭○生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被 告 鄭玉蘭
上列原告因被告鄭玉蘭強制等罪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案號:104 年度易字第3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及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鄭○霏係民國93年12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為未成年人,茲因其父母於99年8 月23日離婚後,約定原告由父親鄭○生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有鄭○霏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應以鄭○生為其法定代理人,然本件起訴係以其母親柯○祺為法定代理人,則原告之法定代理權尚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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