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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鄭○霏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鄭○生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柯○祺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被 告 鄭玉蘭
上列原告因被告鄭玉蘭強制等罪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案號:104 年度易字第346 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賴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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