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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交簡字第1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卜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79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卜允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張卜允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4年及100 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不構成累犯),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猶不知警惕,再為本件酒駕犯行,已係第3 次違犯,顯見法治觀念顯欠佳,且其本件飲用酒類後為警查獲時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8毫克,超出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值甚多之情形下,仍執意駕駛汽車在道路上行駛,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微,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尚未肇事傷人,復參酌其犯罪動機、情節、超出標準值之數值、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以工為業及生活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798號
被 告 張卜允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居屏縣○○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卜允明知飲酒後注意能力會降低,反應能力會變慢,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將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竟於民國105年6月25日19時至23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建豐路之友人家中飲用私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程度,仍不顧大眾之安全,於同日2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返家;
嗣於同日23時5分許,行經屏東縣屏東市和生路之「昌裕汽車」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經警察覺酒氣甚濃,並於同日23時25分許,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8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卜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調查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濃度測試報告暨所附酒測單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卜允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6 日
檢察官 蔡婷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湘梅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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