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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耀陞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973 、73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即明。
經查,被告尤耀陞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 年10月16日提起公訴,該案於同年11月14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105 年度交訴字第43號(下稱本案)審理。
然於本案審理期間,被告已於106 年2 月25日夜間10時27分許因車禍致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而死亡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11月11日屏檢錦溫105 偵5973字第6811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印及隨函檢送之起訴書1 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 紙、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 紙在卷可考(分見本院卷第1 至7 、113 、119 頁),揆之前揭法文,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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