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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曾王清金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曾雯晴
曾銀枝
被 告 姚慶讚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楊宜樫律師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交易字第6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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